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烟台荣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吕明晓,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芦光磊。被执行人刘君。
申请执行人烟台中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芦光磊、刘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房屋过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民审判员:王惠玲审判员:边洪镇
代理书记员:于雪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