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鹤知。被执行人刘小梅。
申请执行人陈鹤知与被执行人刘小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鹤知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南执字第15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迟雪涛审判员:于钟亮审判员:彭春生
书记员:邬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