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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定虎、李东华与任和林、彭晓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顺庆执字第6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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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所有权确认纠纷文书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定虎。申请执行人李东华。被执行人任和林。被执行人彭晓莉。

申请执行人黄定虎、李东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顺庆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任和林、彭晓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任和林、彭晓莉至今未协助申请执行人黄定虎、李东华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爱心街四海小区五幢车库(产权证号:**、建筑面积30.51平方米、土地分摊面积4.37平方米)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黄定虎、李东华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黎明

书记员:兰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