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勇。委托代理人田绮。委托代理人田嘉俭。被告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勇与被告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勇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华承担。
代理审判员:赵兴华
书记员:张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