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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田勇与被告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莲民二初字第00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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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田勇。委托代理人田绮。委托代理人田嘉俭。被告张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勇与被告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勇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勇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华承担。

代理审判员:赵兴华

书记员:张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