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光华。委托代理人:陈大为。被告:吴福芳。
本院在审理王光华与被告吴福芳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光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明
代书记员:颜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