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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光华与吴福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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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光华。委托代理人:陈大为。被告:吴福芳。

本院在审理王光华与被告吴福芳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光华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明

代书记员:颜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