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拥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攀。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兰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美法。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布英。
上诉人金华市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兰溪市兰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2)金婺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诉人兰溪市兰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华市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诉人兰溪市兰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华市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上诉人兰溪市兰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698元,减半收取计10349元,由上诉人金华市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兰溪市兰荫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各半负担5174.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文茹审判员:楼俊审判员:吴伟
代书记员:徐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