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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水凤、徐方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衢民终字第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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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水凤。委托代理人:石红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崇权。委托代理人:徐永飞。委托代理人;吴小燕。原审被告:徐方洪。

上诉人陈水凤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方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水凤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水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水凤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超英代理审判员:潘婷代理审判员:叶光辉

书记员:方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