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水凤。委托代理人:石红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崇权。委托代理人:徐永飞。委托代理人;吴小燕。原审被告:徐方洪。
上诉人陈水凤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锦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方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民初字第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水凤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水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水凤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超英代理审判员:潘婷代理审判员:叶光辉
书记员:方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