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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杭州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祝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2013)浙杭辖终字第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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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祝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委托代理人:梁伟建。

上诉人倪祝珊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3)杭上民初字第5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常住地均为江干区,本案也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实质上是市场拆迁安置所产生的财产损失补偿纠纷,是普通财产权纠纷,非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应移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错误,请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杭州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内容,本案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房屋坐落在杭州市上城区,合同履行地亦在杭州市上城区,杭州广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据此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倪祝珊就本案管辖权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胡宇审判员:陈艳审判员:王宓

书记员:黄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