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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钋华祥与朱幼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民初字第6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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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蒋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XX。被告朱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XX、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判员:张爱萍

书记员:严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