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XX。被告朱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XX、潘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XX与被告朱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XX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XX负担。
审判员:张爱萍
书记员:严莺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