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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与李才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民初字第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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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XX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人许XX。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XX市房地产管理处被告李XX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市房地产管理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钦

书记员:胡吉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