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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张忠泽与蔡日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浙台民终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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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泽。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委托代理人:甄永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日达。

上诉人张忠泽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忠泽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邬卫国审判员:陈龙审判员:徐黎明

代书记员:严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