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忠泽。委托代理人:王永杰。委托代理人:甄永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日达。
上诉人张忠泽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2)台临民初字第2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忠泽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邬卫国审判员:陈龙审判员:徐黎明
代书记员:严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