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陶能法。委托代理人:陈旭华、马思超。被告:陈晋华。被告:周廷元。
本院在审理陶能法与陈晋华、周廷元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陶能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陶能法负担。
审判员:朱明
代书记员:颜虹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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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能法。委托代理人:陈旭华、马思超。被告:陈晋华。被告:周廷元。
本院在审理陶能法与陈晋华、周廷元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陶能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陶能法负担。
审判员:朱明
代书记员:颜虹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