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城市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先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小彬。委托代理人胡廷宇。被告(反诉原告)屈智南。委托代理人唐文娟。委托代理人杨忠。被告屈俊彬。
本院在审理四川城市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屈智南、屈俊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四川城市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屈智南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川城市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屈智南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城市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屈智南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城市驿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屈智南承担。
审判长:谢婷代理审判员:谢晶人民陪审员:黄玉明
书记员:李春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