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向丽,主任。被告成传芳。委托代理人万军会,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与成传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因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成都市武侯区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承担。
审判员:杜伟
书记员:唐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