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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华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东民初字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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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西二路**。法定代表人艾万发,董事长。被告东营市华纳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东营市西二路** 法定代表人徐绥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青,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华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星红

书记员:王廷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