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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石金龙与赵仕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初字第2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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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石金龙。被告赵仕勇。委托代理人李连波,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金龙与被告赵仕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金龙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金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7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曰骏

书记员:张珊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