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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龚妃与珠海市标商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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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龚妃,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系珠海市香洲芭拉芭服饰店的经营者。被告珠海市标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雪贞。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妃诉被告珠海市标商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妃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龚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4元,由原告龚妃负担。

审判员:吴巧贤

书记员:吴丰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