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建国,男,生于1963年3月2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广安市金源租赁站,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木桥村****。
户主叶建明,男,生于1975年6月8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渠县。委托代理人陈尊贵,广安市广安区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国诉被告叶建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李建国承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杨秀华
书记员:李文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