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2012)深宝法松民初字第55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肖某,广东法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8月,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与原告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承租深圳市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第一工业区华盛达科技园B1栋左侧一至五层、B6栋厂房及办公楼一栋,租金每月人民币28万元。后该厂房、宿舍、办公楼一直由被告占用并以其名义招收工人及经营但一直未重新登记注册。2012年8月,该公司欠薪欠租逃逸,经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并经劳动仲裁认定被告为该房屋的实际经营人,原告并为被告垫付欠薪。被告尚欠原告自2012年7月1日暂计至2012年9月30日的租金人民币69万元。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所欠房租人民币69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于2011年8月16日签订了《房产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深圳市松岗街道碧头社区第一工业区华盛达科技园B1栋左侧一至五层、B6栋厂房及办公楼一栋租赁给被告法定代表人,租金每月人民币28万元。陈某承租该房屋后一直以被告名义招收工人及经营。2012年8月,该公司欠薪欠租逃逸,经劳动部门介入调查并经劳动仲裁认定被告为该房屋的实际经营人。被告欠原告从2012年7月1日起的租金,原告仅请求2012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的部分租金人民币69万元,并提交了《房产租赁合同》、仲裁裁决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其主张。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产租赁合同、仲裁裁决书、情况说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为该厂房的实际经营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被告拖欠原告的租金,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2年9月期间拖欠的部分租金69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对事实的抗辩及证据的质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租金人民币69万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品澈人民陪审员:李平静人民审判员:陈珠胜

书记员:陈春晓(兼) 书记员:陈思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