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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鲁全雷与深圳市昌绮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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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鲁全雷,男,汉族,1968年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皂郊路**。被告深圳市昌绮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鳌。

原告鲁全雷诉被告深圳市昌绮泰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全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定宏

书记员:李华敏(兼) 书记员:朱丽芳1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