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秋荣,女,193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艾雪,女,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秋荣与被告艾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潘秋荣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树华
书记员:范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潘秋荣,女,193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艾雪,女,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秋荣与被告艾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潘秋荣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树华
书记员:范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