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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潘秋荣与艾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房民初字第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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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潘秋荣,女,1939年9月10日出生。被告艾雪,女,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秋荣与被告艾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潘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潘秋荣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张树华

书记员:范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