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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党澄与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铜印执字第00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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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党澄,男。被执行人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党澄与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党澄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补偿损失761398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9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党澄支付超出置换面积房屋折价款189462元,赔偿损失523936元,赔付可得利益损失48000元;承担鉴定费7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10250元。现被执行人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向党澄支付了300000元,且用惠民佳苑3#楼11502号房用于案件质押。申请执行人党澄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7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代理审判员:宋斌

书记员:廉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