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郭建华,农民。申请执行人付磊,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燕,农民。申请执行人付伟恒。被执行人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永刚,系组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初字19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于2013年1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在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放的征地补偿款645704.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第二村民小组在临河区城关镇增光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放的征地补偿款(账号:8501801220000000001240)的存款645704.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高永平
书记员:张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