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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俊平与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4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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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俊平。被执行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国民,组长。

朱俊平诉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7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俊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相应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7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伟审判员:刘铮审判员:荀辉生

书记员:赵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