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薛海峰。被执行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国民,组长。
薛海峰诉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5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海峰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的产权过户至薛海峰(身份证号:××)名下,过户产生的所有费用由薛海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铮
书记员:刘浩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