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富明。被执行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国民,组长。
刘富明诉东风路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五村民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6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的房产属原告所有,被告于2013年10月20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上述安置房的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富明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刘富明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3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安永审判员:王千审判员:赵凯
书记员:范青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