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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月秋梁静梁峰与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铜印执字第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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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月秋,女。申请执行人梁静,女。申请执行人梁峰,男。共同委托代理人段小平,男。被执行人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刘月秋、梁静、梁峰与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刘月秋、梁静、梁峰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安置房屋并补偿损失。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6月21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刘月秋安置位于方泉二期一号楼下第一号编号为10(房号10112)营业房一间,向梁静安置方泉小区二期4号楼一单元七楼10702号房屋一间;补偿刘月秋、梁静、梁峰损失各17550元、16920元、169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共计6895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70元。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向梁静安置了方泉小区二期4号楼一单元七楼10702号房屋一间,但对刘月秋的营业房拒不交付。2013年12月4日,本院对方泉二期一号楼下第一号编号为10(房号10112)营业房进行了强制执行,当日已将营业房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月秋。经算账,申请执行人刘月秋、梁静应向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47201.64元(已扣除被执行人应向梁峰支付的16920元),现已交纳到本院执行款专户(现从该款中支付三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鉴定费6895元,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670元,剩余案件款139636.64元已支付给党澄申请执行铜川惠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铜中民一终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代理审判员:宋斌

书记员:廉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