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玉成,男,蒙古族,退休,住锡市安全处后院。申请执行人高娃,女,蒙古族,退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维多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楚办布尔吉德街。法定代表人邹招斌,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2)锡民二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交付房屋及赔偿王玉成、高娃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未交付置换房屋的违约金5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2013年9月4日至执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1650.00元,执行费67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锡林郭勒盟维多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232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或划拨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齐峰
书记员:乌云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