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亨达房地产实业发展公司。被执行人:陈云集。被执行人:陈业繁。被执行人:陈云成。
南宁市亨达房地产实业发展公司与陈云集、陈业繁、陈云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亨达房地产实业发展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云集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海斌
书记员:林京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