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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兴执字第351-1号南宁市亨达房地产实业发展公司申请执行陈云集、陈业繁、陈云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兴执字第3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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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亨达房地产实业发展公司。被执行人:陈云集。被执行人:陈业繁。被执行人:陈云成。

南宁市亨达房地产实业发展公司与陈云集、陈业繁、陈云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宁市亨达房地产实业发展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相应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云集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韦海斌

书记员:林京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