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苗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博民执字第78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苗某某。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博山齐日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沿河东路**。

申请执行人苗某某与山东淄博博山齐日绿色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博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9日作出的(2012)博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0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博山区人民法院(2012)博民初字第12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焦涛

书记员:赵海峰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