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世林。被执行人陈建福。申请执行人陈世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白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购房款16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陈建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陈世林与被执行人陈建福于2013年12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的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白执字第00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明义代理审判员:吴治衡代理审判员:田波
书记员:马祥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