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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世林与陈建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执字第0018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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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世林。被执行人陈建福。申请执行人陈世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白民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建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购房款16000元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陈建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陈世林与被执行人陈建福于2013年12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的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白执字第00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明义代理审判员:吴治衡代理审判员:田波

书记员:马祥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