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国喜,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法定代表人陈玲霞,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玖玖世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银行中心22012、2203)。法定代表人方婷,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林国喜与被执行人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玖玖世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100万元及利息,支付收益款97200元及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旺坚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执行期间,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厦门市环东路东侧、香山南侧“香山国际游艇俱乐部”(2005G05地块),但暂无法处置,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闽D×××**号车辆,但暂无法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思执行字第231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娜彬审判员:俞伟强代理审判员:魏松彬
书记员:许雅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