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新岭与被执行人李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菏牡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新岭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新岭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施照法
书记员:赵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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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新岭与被执行人李建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菏牡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新岭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新岭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菏牡民初字第1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施照法
书记员:赵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