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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爱华与被执行人李锦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和执字第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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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爱华,住和龙市。被执行人李锦姬,住和龙市。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将房屋所有权人夏永谦所有的位于和龙市大城河南路12号楼二单元1-1号(房屋产权证号:0002783,丘地号:4-25-1、18-II2,面积为43.3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过户为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名下,并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结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和民初字第8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金龙权执行员:许大虎执行员:公方忠

书记员::朴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