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进才诉刘书勤、颜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新密执字第49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进才,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书勤,女,汉族。被执行人颜景明,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进才诉刘书勤、颜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30日向新密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以其本人自行办理剩余房产过户手续,无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房地产管理部门后,申请执行人请求自行办理剩余房产事宜,并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申请终结(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胡新朝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