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进才,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书勤,女,汉族。被执行人颜景明,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进才诉刘书勤、颜景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30日向新密市房地产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现申请执行人以其本人自行办理剩余房产过户手续,无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并申请终结(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房地产管理部门后,申请执行人请求自行办理剩余房产事宜,并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申请终结(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建军审判员:李江海审判员:胡新朝
书记员:李圣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