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玉文,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秦艳姣,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宏伟审判员:张华审判员:宋喜华
书记员:孙莹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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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朱玉文,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秦艳姣,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宏伟审判员:张华审判员:宋喜华
书记员:孙莹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