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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朱玉文与被执行人秦艳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零执字第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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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玉文,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秦艳姣,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全宏伟审判员:张华审判员:宋喜华

书记员:孙莹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