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英伦被执行人王治学被执行人胡顺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英伦与被执行人王治学、胡顺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3)纳溪民初字第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治学、胡顺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裁定如下:
一、注销房屋他项权利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纳溪支行的泸他证纳溪字第2012001015号房屋他项权证;二、被执行人王治学、胡顺兰所有的位于纳溪区人民西路一段69号5号楼2单元11号房屋(泸房权证纳溪字第201203036-1、201203036-2号,建筑面积:69.32平方米)归申请执行人蒋英伦所有,其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蒋英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也仲代理审判员:黄荣代理审判员:杨红
书记员:王国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