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的存款42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美桥
书记员:刘德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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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的存款42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美桥
书记员:刘德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