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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徐某与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邹执字第3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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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的存款425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美桥

书记员:刘德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