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夏振海。被告胡柏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振海与被告胡柏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振海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振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振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夏振海负担。
审判长:吕小丽审判员:赵钦宇人民陪审员:陈美珍
书记员:沈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