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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夏振海与胡柏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越民初字第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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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振海。被告胡柏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振海与被告胡柏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振海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振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振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400元,由原告夏振海负担。

审判长:吕小丽审判员:赵钦宇人民陪审员:陈美珍

书记员:沈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