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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金昱琳与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越民初字第4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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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金昱琳。被告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妙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昱琳与被告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置业房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昱琳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昱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金昱琳负担。

审判员:金胜明

书记员:朱黄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