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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杨兴林与被告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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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兴林。委托代理人池发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宗跃,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勇。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兴林与被告南阳海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以双方已私下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兴林撤回起诉。诉讼费557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杨兴林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心霞审判员:张芳芳人民陪审员:李依霖

书记员:马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