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商学旺,无业。原审被告射阳县通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吾,经理。原审被告射阳县耦耕镇三角镇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轩,主任。原审被告射阳县通洋建筑公司耦耕别墅群项目部。负责人于广成,经理。原审被告于广成。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耿晔明
书记员:裴爱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民事 · 再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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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商学旺,无业。原审被告射阳县通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吾,经理。原审被告射阳县耦耕镇三角镇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轩,主任。原审被告射阳县通洋建筑公司耦耕别墅群项目部。负责人于广成,经理。原审被告于广成。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耿晔明
书记员:裴爱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