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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3

商学旺与射阳县通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射阳县耦耕镇三角镇居民委员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3)射民监字第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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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审原告商学旺,无业。原审被告射阳县通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吾,经理。原审被告射阳县耦耕镇三角镇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轩,主任。原审被告射阳县通洋建筑公司耦耕别墅群项目部。负责人于广成,经理。原审被告于广成。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耿晔明

书记员:裴爱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