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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灵执字第237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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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龚初弟,女,194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定江镇法源小学宿舍**。身份证号:4523221948********。被执行人俸路保,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瑶族,广西桂林市人,住桂林市叠彩区清风路西一里****。身份证号:4503031953********。

本院在执行龚初弟与俸路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灵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盘金塶审判员:罗绍刚代理审判员:秦陆鹏

代书记员:林泰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