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龚初弟,女,194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定江镇法源小学宿舍**。身份证号:4523221948********。被执行人俸路保,男,1953年5月17日出生,瑶族,广西桂林市人,住桂林市叠彩区清风路西一里****。身份证号:4503031953********。
本院在执行龚初弟与俸路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该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灵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盘金塶审判员:罗绍刚代理审判员:秦陆鹏
代书记员:林泰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