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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3)灵执字第231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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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徐淑伟,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河南洛阳市96546部队,住该部队宿舍。申请执行人:李凤初,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灵川镇青泽小区。被执行人:黄银平,女,1953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灵川县灵川镇县水泥厂宿舍**。被执行人:曾志红,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

本院在执行徐淑伟、李凤初与黄银平、曾志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立前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有关房屋及土地管理机关发出了变更房屋、土地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现申请执行人徐淑伟、李凤初申请执行的(2013)灵民立前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立前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盘金塶审判员:罗绍刚代理审判员:秦陆鹏

书记员:唐艳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