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淑伟,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服役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河南洛阳市96546部队,住该部队宿舍。申请执行人:李凤初,女,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广西灵川县人,住灵川县灵川镇青泽小区。被执行人:黄银平,女,1953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灵川县灵川镇县水泥厂宿舍**。被执行人:曾志红,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灵川县灵川镇**。
本院在执行徐淑伟、李凤初与黄银平、曾志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灵民立前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有关房屋及土地管理机关发出了变更房屋、土地登记的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文书。现申请执行人徐淑伟、李凤初申请执行的(2013)灵民立前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立前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盘金塶审判员:罗绍刚代理审判员:秦陆鹏
书记员:唐艳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