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玉婵,女,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麦国全,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晓雁、陈红兵,广东卫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志伟,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第三人:麦艳颜,女,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致君,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英莲,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婵、麦国全诉被告梁志伟及第三人麦艳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婵、麦国全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婵、麦国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徐华斌审判员:老善涵人民陪审员:陈金好
书记员:罗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