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新建。被告李学军。委托代理人赵得良,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建诉被告李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新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唐新建负担。
审判长:刘冰泉审判员:梁珍人民陪审员:曹改红
书记员:宋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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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新建。被告李学军。委托代理人赵得良,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建诉被告李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新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唐新建负担。
审判长:刘冰泉审判员:梁珍人民陪审员:曹改红
书记员:宋晓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