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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唐新建与李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2013)开民初字第24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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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唐新建。被告李学军。委托代理人赵得良,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建诉被告李学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新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唐新建负担。

审判长:刘冰泉审判员:梁珍人民陪审员:曹改红

书记员:宋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