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德兵,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山。委托代理人程国华,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峰,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兵和被告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德兵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案件的申请,要求暂与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案外协商解决纠纷。本院经审查后,对王德兵提出的中止申请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唐世好代理审判员:井多多人民陪审员:周武生
书记员:汪菡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