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克霞,女,1964年3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山。委托代理人:程国华,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孔维迎,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峰,安徽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克霞和被告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沈克霞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案件的申请,要求暂与安徽锦天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案外协商解决纠纷。本院经审查后,对沈克霞提出的中止申请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唐世好代理审判员:王二辉人民陪审员:周武生
书记员:王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