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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与张丽光、王大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鼎民初字第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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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住所地福鼎市桐山街道龙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洪明亮,该厂投资人。被告张丽兴。被告王大贵。委托代理人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与被告张丽兴、王大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2029元,由原告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负担。

审判员:李威

书记员:林姗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