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龙,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申请执行人:马凌云,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马腾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3年6月4日作出的(2012)淮仲裁字第090号裁决书,于2013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龙、马凌云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损失78445元、向陈龙、马凌云支付仲裁费5079元、向陈龙、马凌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2013年7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负担申请执行费1153元。但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葛侠
书记员:徐蕊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